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放2023年补充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有关工作提示的通知
来源:高新技术处 发布时间:2024-04-16 15:29

各有关单位:

我市2023年部分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获得全国高企认定办补充备案公告(名单详见附件1)。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制作完成,并发放至各区科技局。

一、时间地点

请相关企业于2024年4月19日前联系区科技局领取证书(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所需材料

请相关企业携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原件(见附件3)和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一份纸质申报材料(纸件材料要求详见2023年1月19日市科技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ZWGK4143/TZGG2079/202301/t20230119_6083991.html))。滨海新区内企业已提交纸件申报材料的不用重复提交,其他各区科技局汇总本区材料后于4月26日前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地址: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楼512室。

三、工作提示

市高企认定办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要求配合市高企认定办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022-58832971;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部,022-24434608

附件:

1.天津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充备案名单

2.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领取回执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